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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切口”探索人大监督新机制

  ——海南州人大常委会出台人大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办法

10月31日,海南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办法(试行)》,这是海南州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促进人大任免权与监督权有效结合的制度探索和实践创新,将不断拓展人大监督的宽度和深度,提高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对于提升人大依法任免和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和人大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监督对象全覆盖。《办法》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着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易于操作的思路,从提高监督质量的角度出发,将监督对象限定为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监督对象每年12月份向州人大常委会书面提交依法履职情况报告,当年任职不满6个月的,可在第二年一并报告。此外,每年分批确定会议报告对象,做到届内全覆盖。

履职监督全过程。《办法》规定监督对象要报告自本届人大常委会任命以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依法行政、勤政廉政、贯彻执行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等9个方面情况,既有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年初人代会审议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民生实事落实情况,也有执行法律、依法行政情况,还有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党风廉政等情况,实现监督“人”与监督“事”的有机结合。

工作监督全方位。《办法》规定任后监督采取平时监督和履职报告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州人大各专委会结合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日常工作开展平时监督,监督对象通过会议报告和书面报告依法报告履职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监督对象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报告州委,并抄送州委组织部和州“一府一委两院”,实现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同时,为提高监督质效,规定有关机关应将人大监督对象的考核、奖惩情况及时书面向州人大常委会通报,形成监督合力,为开展任后监督打下坚实基础。